
400-005-0109
12月17日,浙江、陜西、遼寧等地稅務部門公布了近幾年查處的3起平臺企業涉稅違法案件。這也是稅務部門******對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違法案件進行集中曝光,進一步釋放出強化平臺經濟稅收監管,對稅收違法行為零容忍的強烈信號,更印證了在法治更趨完善的背景下,合規經營已成為平臺企業行穩致遠的重要前提。
平臺涉稅違法“多發頻發” 嚴重擾亂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近年來,隨著平臺經濟的迅速發展,各類平臺如雨后春筍般建立,為經營主體與客戶搭建了便捷“橋梁”,推動了商品和服務貿易的發展,促進了經濟發展模式的變革。然而,個別不法平臺企業卻將平臺經濟虛擬化、跨區域化和分散化的特性異化為“避稅工具”,通過隱蔽化手段逃避納稅義務,嚴重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平臺作為數字經濟的“領頭雁”與生態核心,其偷逃稅行為的后果遠超單一企業違法,而是對整個數字經濟生態、市場治理秩序乃至社會公平的系統性沖擊。此次曝光的案件涉及平臺極具代表性,包括網絡交易平臺、網絡貨運平臺以及靈活用工平臺,違法手段也都極具典型性。
通報中,涉案網絡交易平臺通過會計科目“移花接木”,將本應確認為收入的平臺服務費刻意計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人為制造低資金流水的假象,并通過個人賬戶支付推廣勞務報酬逃避個稅代扣代繳,實現“雙重偷稅”;網絡貨運平臺則“無中生有”,虛構運輸業務鏈條,通過偽造合同、購買有關軌跡信息來包裝“真實性”,大肆虛開發票;靈活用工平臺則將“靈活用工”異化為“靈活虛開”,為下游企業虛開發票,協助其將工資、分紅包裝成服務費,以達到套取資金、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目的。
浙江知聯富春江稅務師事務所所長鄧帶敏指出,部分經營主體借平臺經濟之“便”,通過隱匿收入、虛構業務、虛假申報、分拆收入等手段行違法行為之“實”,通過稅收成本“外部化”在市場競爭中獲取不正當利益,不僅直接造成******稅款流失,更以不正當競爭優勢擠壓合規企業生存空間,嚴重擾亂了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破壞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市場生態,必須堅決予以遏制。
平臺企業當以合規經營筑牢長遠發展根基
案件的查處與新規的落地,共同傳遞出一個清晰的導向:在平臺經濟領域,合規經營已不再是可選項,而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必答題”,更是長遠發展的核心基石。
“平臺在數字經濟中兼具‘引領者’與‘規則制定者’雙重屬性,其合規與否直接影響全行業價值導向。若平臺自身漠視稅法、靠違法手段謀取利益,會向平臺內千萬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傳遞錯誤價值觀念,引發惡性跟風,阻礙行業高質量發展。反之,平臺主動遵守稅法,保障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將引導平臺內經營者形成‘依法納稅、公平競爭’的共識,為數字經濟營造透明、有序的發展環境。”遼寧大學副校長閆海指出。
閆海強調,對于平臺企業而言,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如實報送涉稅信息,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完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若妄圖靠篡改數據、虛構業務、分拆收入等方式規避監管謀取不正當利益,***終只會面臨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等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付出沉重代價。對平臺內千萬經營者與從業者來說,如實申報既是法定義務,更是積累納稅信用的“無形資產”。
他補充道,合規不僅是經營主體規避風險、守住發展底線的基本前提,更是贏得市場信任、凝聚用戶認可的關鍵支撐,更是實現長遠發展的根基,平臺企業唯有將“合規經營、誠信納稅”融入發展基因,才能行穩致遠。
涉稅信息報送新規落地有利于完善平臺經濟監管機制
平臺企業涉稅違法行為的隱蔽性,根源在于稅收監管與平臺數據之間存在信息壁壘。按照國務院今年6月發布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平臺企業需按規定常態化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為平臺經濟的稅收監管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據了解,截至10月31日,境內外平臺按照《規定》報送了相關涉稅信息,這也標志著對平臺企業的長效監管機制正逐步落地。
“《規定》的實施,使稅收監管能夠從源頭切入,更加有效掌握平臺經濟的真實業態和收入動態。既實現涉稅風險的早期識別與預警,將違法行為置于監管之下,也為平臺企業合規經營劃定了明確標準,推動形成‘監管有依據、企業有遵循’的良性互動格局。”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
施正文指出,信息管稅是當前******各國稅收征管改革的核心內容,******發達******大都通過立法規定了稅務部門可以從金融機構獲取涉稅信息,以及與政府其他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規定》的落地標志著我國平臺經濟稅收監管進入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也契合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時代要求。平臺企業履行涉稅信息報送義務,既是法定責任,也是規范自身經營、防范稅收風險的重要舉措,將有效促進平臺經濟從“野蠻生長”向“合規發展”轉型,推動平臺企業擺脫低價低效無序的內卷競爭,向高質量、可持續發展轉型。
《規定》的出臺不僅有利于健全稅收監管,也有利于對整個平臺市場生態的系統性規范。施正文表示,《規定》的出臺是兼顧稅收監管與市場治理的“雙向賦能”之舉,通過明確平臺需報送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交易流水等內容,實現整個鏈條可查可溯,使稅收征管從“事后追補”轉向“事前防范、事中監管”。同時,也能有效遏制一些平臺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進行虛假營銷、刷單炒信,甚至部分MCN機構為降低運營成本、爭奪主播資源,虛化代扣代繳職責,將“避稅”作為吸引主播的手段等問題,促進規范平臺經濟生態。
作為連接多方的核心樞紐,平臺企業手握海量數據、承擔多重權益,更應扛起合規責任,完善內部管理、履行法定義務,在高質量發展的賽道上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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